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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货币本质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doc 7 页

华为imtoken无法安装 2023-01-17 06:10:41

【摘要】:互联网催生了一个新的市场,即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虚拟货币是随着虚拟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虚拟货币在网络社会中具有特殊的价值,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经济保障和监管机制,隐含着这种巨大的风险,需要全社会更加重视,并为此寻找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 关键词:虚拟货币;债权法;合约 CLC 编号:DF41 文件识别码:A 货币与真实货币的比较,以寻求法律规范和救济的途径。虚拟货币是一种非真实货币,其价值只能在虚拟世界。我们熟悉的一些虚拟货币有腾讯的Q币、Q点、盛大的优惠券、百度的百度币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具有价值的衡量标准,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价值储存手段、世界货币 然而,无论从经济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虚拟货币都不是货币。首先,虚拟货币是基于真实货币的存在,即自身的价值需要通过真实货币来表达,所以它不能成为价值的标杆,不具备最终价值尺度的功能;其次,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很窄,文化部和商务部“

在虚拟世界的特定领域,虚拟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但不能在现实世界中流通。虚拟货币的真实属性是网络运营商为其相关服务提供的一种商业支付方式。它不是一种金融支付方式,即一种只在系统内部使用,只有价值尺度的“支付方式”。这就像在学校食堂用餐卡或送货凭证等特殊产品付款。虽然虚拟货币存在于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但它并不是一种新的货币形式,而只是一种信用货币。这种信用货币不是国家发行的,而是网站依靠自身信用独立发行的,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自由流通。虚拟货币不可靠。实物货币有贵金属或实体经济作为发行准备,而虚拟货币是没有任何发行准备的信用凭证,仅由服务商的信用担保,是一种不可靠的“货币”。由于虚拟货币不能作为价值的衡量标准,其发行人有资格发行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主要是一种营利行为,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独立经营行为。除了技术限制和限购外,它无法控制网络上虚拟货币的数量。实际上,没有网络服务运营商。虚拟货币的数量和技术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央行的货币政策。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单一。在线虚拟货币仅以企业的商业信用为担保,小范围单向流通使用,不具备可逆性和可重复性;而法定货币是受法律和国家信用保障的,在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是强制性的。自由流通,不受适用范围和流通方向的限制。

基于上述虚拟货币的特点和属性,笔者认为虚拟货币可以看作是一种虚拟财产。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尚属空白,在国外立法和司法中,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一种趋势。台湾和香港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曾有“电磁记录”认定虚拟财产属于服务器,在诈骗、盗窃罪中可视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罪名是最高的。三年有期徒刑。二、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在民事领域,虚拟货币究竟该由物权法调整还是由债权法调整,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网络用户是消费者,虚拟物品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的过程中通过程序“创造”出来的。因此,网络虚拟对象的所有权应该属于网络用户。在用户使用虚拟物品之前,他们的所有权当然属于服务提供商。一旦用户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虚拟物品,用户就必须享有其对虚拟物品的所有权。笔者认为,虚拟货币通过债务法进行调整更为合适。理由如下:(一)从物权法对物概念的定义来看,物是可以由人力控制、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的需要的有形物。社会生活中,除了人体之外。自然的力量。通过以上对虚拟货币的特性和属性的概括,虽然虚拟货币可以由人力主导,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但它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更谈不上物理对象和独立性,存在于现实生活中。货币差异很大。

债权的客体不是物,而是债务人的某种行为与否。(二)物权是绝对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利。物权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要求他人不得干涉其对收益的使用权和处分权。独立行使权利,支配标的物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享受其利益。物权人可以对抗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债权的效力只针对其特定的人,要求特定的人支付并保留支付权。显然,在虚拟货币市场中,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他们之间的交易对象是特定的,基于合约的买卖行为,明显符合《债法》的调整对象。(三)All Internet 所有服务提供者均已就其运营的网络服务签订了电子合同。网络用户在开始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之前,必须同意同意后才能开始使用网络服务。电子合同的内容,在用户点击前视为要约,点击“同意”的行为视为合同成立,所以点击发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订立的电子合同已经明确规定,所提供的服务网络服务中产生的各种网络虚拟对象均归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网络用户只有使用权。用户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并且可以通过充值来允许使用部分虚拟物品。。用户接受协议后,必须遵守协议。消费者与货币发行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虚拟货币发行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支付虚拟货币,并保证虚拟货币账户的安全。消费者开通虚拟货币账户后,对虚拟货币账户进行充值,即支付虚拟货币资金时。发行人履行其交付虚拟货币的义务。使用发行人提供的虚拟货币的消费者有权在发行人及其签约服务商的网络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发行者和签约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出售虚拟货币。发行人还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通过虚拟货币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购买虚拟货币并使用这种支付系统是为了方便在互联网上消费。如果发行方只提供支付工具,却没有足够的商户作为支持,也属于违约行为。债权和物权虽然是财产权,但性质不同。债权是相对权利,债权人根据债权关系向债务人请求偿付,债权是请求和保留偿付的权利。如果消费者为履行自身义务而充值,而货币发行方未支付虚拟货币及相关服务费用。消费者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货币发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在不履行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不履行债务的规定向货币发行人索赔或者解除合同。(四)消费者不享有虚拟货币所有权,也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我国虚拟货币发行方在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得转让或转让。发行人的规定往往是从规避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的角度出发,虚拟货币的转移和赎回,会让很多人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黑客和病毒攻击发行人的虚拟货币系统和消费者系统的可能性,

消费者的部分权利在合同中受到限制,对抗力度减弱,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主张权利,获得法律救济,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可见,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交易都应该受到债务法的规范和缓解。三、结语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已经达到每年几十亿元的规模,而且这个规模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随着网络和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的规模越来越大,其影响力显然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网络游戏,开始形成一股真正的金融力量,这肯定会影响现有的金融秩序,进而影响虚拟货币的发展。现有的人民币管理制度、法规和经验带来了新的挑战,政府和司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参考文献: [1] 林旭霞,张冬梅.论网络游戏虚拟产权的法律属性[J]. 中国法学,2005,(2). [2] 施宪宇,陶军,郝连忠。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律性质[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 4). [3]孙广志.虚拟货币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发展,2006,(11).1 现有的人民币管理制度、法规和经验带来了新的挑战,政府和司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参考文献: [1] 林旭霞,张冬梅.论网络游戏虚拟产权的法律属性[J]. 中国法学,2005,(2). [2] 施宪宇,陶军,郝连忠。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律性质[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 4). [3]孙广志.虚拟货币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发展,2006,(11).1 现有的人民币管理制度、法规和经验带来了新的挑战,政府和司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参考文献: [1] 林旭霞,张冬梅.论网络游戏虚拟产权的法律属性[J]. 中国法学,2005,(2). [2] 施宪宇,陶军,郝连忠。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律性质[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 4). [3]孙广志.虚拟货币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发展,2006,(11).1 论网络游戏虚拟产权的法律属性[J]. 中国法学,2005,(2). [2] 施宪宇,陶军,郝连忠。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律性质[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 4). [3]孙广志.虚拟货币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发展,2006,(11).1 论网络游戏虚拟产权的法律属性[J]. 中国法学,2005,(2). [2] 施宪宇,陶军,郝连忠。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律性质[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 4). [3]孙广志.虚拟货币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发展,2006,(11).1